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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申*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申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被申请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张*诉称,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申*于2015年到常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经检查,被申请人申*HIV+,且尚未治愈。现申请人张*诉请宣告与被申请人申*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申*辩称,申请人张*所称属实,对申请人张*所提请求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申*于2015年到常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经检查,被申请人申*HIV+,且尚未治愈。2015年6月4日申请人张*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体检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申*患有,且婚后尚未治愈,其与申请人张*登记结婚,按照法律规定,该婚姻无效。现申请人张*请求宣告其与被申请人申*的婚姻无效,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申*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被申请人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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