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朱*、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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