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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