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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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