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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李*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李*甲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丁**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告许*与被告李*甲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底原、被告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乙。年月XX日,原、被告到原东海县石埠乡民政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时,原告许*登记的姓名为许*某,出生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另查明,原告许*的曾用名为许*某,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被告李**的曾用名为李某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李*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从原告许*的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看,原告许*在年月与被告李*甲领取结婚证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在向本院起诉时已年近四十周岁,原告起诉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已丧失,确认婚姻无效的事由也已经消失。如原告要求解除人身关系,应另行起诉离婚。经本院庭后依法释明,原告仍坚持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退还给原告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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