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管*、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韩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吴某某在监护人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王某某登记结婚,王某某有病得不到救治,原告监护人知道后很气愤,多次找被告吴某某解决。原告王某某系智力残疾人,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姻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辩称,王某某是肢体残疾,不是智力残疾,有行为能力。我跟王某某感情很好,我伺候她伺候的也很好,照顾她很周到,家里有好吃的都给王某某吃,我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某系再婚,被告吴某某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好,现原告向**提出与被告吴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离婚登记表、原告智力残疾证、原告肢体残疾证等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吴某某的婚姻关系,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