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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朱**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朱**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红诉称,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被告外祖父母同时系原告外祖父母,原告之母与被告之母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于199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一女朱**。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绪,系无效婚姻,现要求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朱**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庭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与被告朱*建系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于1992年2月15日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份生一女朱**。原被告同居后一度关系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双方关系不睦。原告许**于2014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及本院调查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姨姐弟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属于无效婚姻关系。无效婚姻依法应当宣告为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许**与被告朱**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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