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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小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被告系原告的表哥,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因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沈*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至其住处送达传票时,其向本院陈述称,原告系我亲阿姨家的女儿,是我的亲表妹。我的母亲是杨**,原告的母亲叫杨**,我的外婆叫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杨**与被告母亲杨**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沈*乙(已成年)。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刘*、杨**、杨**的户口底册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杨**(刘**之子)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告程*与被告沈*甲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故原、被告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被告沈*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程*与被告沈**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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