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陈*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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