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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申请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0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5月31日于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现经核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申请人母亲徐**(曾**)与被申请人父亲张**系亲兄妹,系近亲属结婚。现要求宣告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张某某辨称,同意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人周*的母亲和被申请人的父亲一直有往来,被申请人小时候就知道双方的父母辈系亲姐弟,但申请人母亲明知与被申请人父亲是亲姐弟关系,还到被申请人家提亲,申请人母亲曾告诉被申请人和其父亲并非亲姐弟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31日,申请人周*和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孩子,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名周*,2011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名周*。

另查明,1、申请人提供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建阳派出所的户籍信息,证明张国志系张**的父亲,张某某系张**的孙女。徐*与姜**系夫妻,徐**系徐*与姜**的女儿,周甲系徐**的儿子。

2、申请人提供建湖县**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徐**与张**之间亲属关系的调查座谈纪要”,内容为“……鉴于1964年之前我村所在建阳镇户籍未建档,特召集本村寿长村民桑**、桑**等座谈,确认事实情况。……徐**与张**均为张**与姜**婚生子女,徐**与张**系同胞兄姐关系。因姜**于1956年与张**离婚,后改嫁给本村村民徐*(男,1938年6月18日生),女儿徐**跟随母亲至徐*家,名字也由张**改为现名徐**。上述情况属实,系真实历史情况。”证明徐**与张**系同胞兄姐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申请人周*之母徐阿巧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之父张**系亲姐弟,两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故属于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类型。现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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