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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袁*婚姻无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诉被告袁*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原告的父亲周*乙与被告的母亲周*丙系亲兄妹,原告与被告系亲表兄妹,双方于2009年1月同居生活,2011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袁*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的父亲周*乙与被告袁*的母亲周*丙系亲兄妹,原告周**与被告袁*系亲表兄妹,双方于2011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表兄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金堂县**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依职权调查证人周**、周**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甲与被告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甲与被告袁*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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