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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甲婚姻无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王*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告的母亲王*乙与被告的父亲王*丙系亲兄妹,原告与被告系亲表兄妹,双方于1992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199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1994年7月18日生育长子王*丁,2007年1月6日生育次女王*戊。因原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的母亲王*乙与被告王*甲的父亲王*丙系亲兄妹关系,原告朱*系王*乙的亲生女儿,被告王*甲系王*丙的亲生儿子,朱*与王*甲于199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二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表兄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简阳市**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依职权调查证人王**、王**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王*甲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朱*与被告王**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被告王*甲各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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