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于2000年4月7日经盘县火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0月30日生育男孩黄**。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会殴打原告,因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08年11月就带着孩子黄**外出打工,现原被告已分居达七年之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孩子黄**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盘县火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7日在盘县火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盘火婚字第200070号。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生育的孩子黄**的基本信息。被告黄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确实是表兄妹关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有效的,原被告是自愿结婚,原告外出七年现已回来,双方应当继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黄**。

被告黄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1、盘县火**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向张**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以上证据均记载原被告为表兄妹关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关系,原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原被告于2000年4月7日经盘县火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0年10月30日生育男孩黄**,黄**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原告主张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本院将依法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