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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欧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欧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被告欧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欧正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中年再婚,原告51岁都未结过婚,被告从14岁开始就患精神病未治愈也未结过婚。2014年12月,被告父亲找原告并与原告商量要原告到被告家上门,原告也想一个人孤单并拢也好就同意了,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当时并未告知有精神病。证领后也未举行婚礼,原告即搬到被告家生活。最近被告生病,被告父亲认为原告懒惰,多次追赶原告。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知故不能办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带去的财产人民币2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也同意返还2700元给原告。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欧某某的残疾证,证明欧某某于1992年就患有精神病,2009年6月5日领取残疾证;2、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欧某某1992年即患精神分裂症,长期医治未果,2009年6月5日领取残疾证。2014年12月,被告父亲找原告并与原告商量要求原告到被告家上门,原告考虑到双方均未结过婚也同意了,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到南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结婚证时并未将患病一事告知民政局。婚后未举行婚礼,原告搬到被告家生活。最近被告生病,被告父亲嫌原告懒惰,追赶原告,双方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返还钱物2700元,双方已达成协议,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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