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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起诉称,2005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之妹杨*乙认识,2006年6月20日原被告在西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当时被告之妹杨*乙未达到法定婚龄,便用被告杨*某的户口簿登记结婚。在此之前杨*某已与李*三登记结婚并已生育子女。登记后杨*某未与张某某实际生活,被告之妹杨*乙与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2007年3月19日生育一女张**,现更名为赵**。2008年10月杨*乙携女返回其娘家未归,杨*乙现已经与赵**登记结婚,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杨某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婚姻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20日在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杨某某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户口簿一份,证明与原告登记前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并已生育子女。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5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之妹杨*乙认识,2006年6月20日在西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当时被告之妹杨*乙未达到法定婚龄,便用被告杨*某的户口簿登记结婚。在此之前杨*某已与李*三登记结婚并已生育子女。登记后杨*某未与张某某实际生活,被告之妹杨*乙与张某某共同生活,2007年3月19日生育一女张**,现更名为赵**。2008年10月杨*乙携女回其娘家未归,杨*乙现已经与赵**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本与被告之妹杨**结婚,因结婚登记时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原被告进行了结婚登记。此前,被告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原被告的婚姻系重婚,应为无效婚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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