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谭某某与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申请人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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