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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魏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魏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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