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魏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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