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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王云峰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以现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有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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