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以现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有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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