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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与贾*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木*诉被告贾*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2月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我今年才17周岁,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故我现在请求法院宣告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2月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原告现在要求宣告我和她的婚姻无效,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2月按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并补办了结婚证。原告至今刚满17周岁,未达法定婚龄。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

等在卷证实,各证据相互关联,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原告仍未达法定婚龄,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的关系至今仍属于无效婚姻关系,依法应宣告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木*与被告贾*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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