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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母亲杨*某,与被告的父亲杨*某为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00年农历10月,经媒人介绍,原、被告订立婚约,2001年农历8月10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2月在武山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0月21日生育男孩杨*,2007年9月1日生女孩杨*。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即一般,更由于婆媳关系一度紧张,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自2010年起,一直处于分居局面,且该婚姻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据此,向贵院申请,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原告执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均由答辩人抚养,并且由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并由原告家返还以前保管的被告家的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的父亲杨*某与原告杨*某的母亲杨*某系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1年9月26日(农历8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20日在武山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0月21日生男孩杨*,2007年9月12日生女孩杨*。自2010年2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孩子由被告照管。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某某乡杨**委会的证明、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及某某乡中梁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依法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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