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麻*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麻*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3月9日按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3月17日补办了结婚证。被告至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诉请法院准予我与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的法定年龄不够我承认,原告提出我结婚年龄未满22周岁,我与原告虽办了结婚证,但双方属无效婚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4年3月9日按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3月17日补办了结婚证。被告身份证年龄为1994年1月3日,至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与原告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马*与被告麻*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