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马*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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