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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7月26日按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与被告虽领取了结婚登记,但因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按民俗举办了婚礼,而且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们的婚姻属合法婚姻。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7月26日按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2013年9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生于1991年1月23日,被告生于1995年5月8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至起诉时仍未达法定婚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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