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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田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9年10月9日在临洮县新添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5月25日生育女孩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无法进行共同生活,因双方婚姻属于国家婚姻法禁止的范畴,现起诉,请求宣告原、被告之间婚姻无效等。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辩称:与原告系姑表兄妹结婚属实,但两人自愿结婚,并生有孩子,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如果非要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要求孩子田*甲由其抚养,由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母亲田*乙与被告田*某父亲田*丙系同胞兄妹。原、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隐瞒近亲关系在新添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腊月十五日在被告家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10年5月25日生育女孩田*甲。2015年6月2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2.原、被告的结婚证,证实原、被告领取结婚证的时间。

3.临洮县**育办公室的证明,证实原、被告生育一个孩子的事实。

4.临洮县**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田*某父亲田**与王某某母亲田*乙系兄妹关系。

5.原、被告的陈述,主要陈述了原、被告系姑表兄妹结婚及生育一个女孩的事实等。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系姑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育一个孩子,但其婚姻确属无效婚姻,故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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