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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白发宝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白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继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范围。现起诉,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某辩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实。同意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同居后于2013年7月21生男孩白某某,2014年9月9日在临洮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户籍证明、临洮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临洮县**育办公室证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婚不得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与被告白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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