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西**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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