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陈*与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郑*、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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