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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志明**限公司与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志明**限公司与被告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志明**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告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志明**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眙志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志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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