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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望**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3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将本案由望**民法院管辖的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沙市**责任公司撤回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本案由长沙**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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