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理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燕**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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