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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进与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进与被上诉人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万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万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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