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原富**有限公司与李**、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富**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原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太原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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