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与被告王**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