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胡**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申请执行胡**、周**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贷款本息22312.56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和公告费6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3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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