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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生集**司淮南分公司与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民**司淮南分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民生集**司淮南分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0元,由江西民生**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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