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景**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景志涛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50814.16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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