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连与肃南县**村民委员会、钟*林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连与被告肃南县**村民委员会、钟*林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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