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连与被告肃南县**村民委员会、钟*林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