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徐*、赵**、谢**、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汤**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赵**、谢**、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汤**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徐*、赵**、谢**、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上诉人徐*、赵**、谢**、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赵**、谢**、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徐*、赵**、谢**、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