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1、刘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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