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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某某诉张*某、张*某1、刘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1、刘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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