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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