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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