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鱼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鱼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在庭审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鱼某某以“现我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鱼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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