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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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