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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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