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付邢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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