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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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