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和兴玉诉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鱼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