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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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