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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