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祁*甲与被告冶*某、冶*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祁*甲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祁*甲以“我暂不要求返还婚约财产”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祁*某、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由原告祁*某、祁*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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