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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小孩抚养费7020元。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月4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6)桂1226执1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韦*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核实,经对银行网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兰*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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