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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